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
依據交通部105年4月19日交航(一)字第1059800070號公告修正辦理
依據交通部105年4月19日交航(一)字第1059800070號公告修正辦理
(一)審閱期間:本契約審閱期間為1日。
(二)契約重要內容
1.契約適用對象及效力。(第1條)
2.船票應記載事項。(第2條)
3.退票還款手續。(第3條)
4.運送之變更或停航。(第4條)
5.運送變更於運送人之處理。(第5條)
6.乘客因運送而受傷之責任。(第6條)
7.船艙無空調之退費處理。(第7條)
8.優待票使用對象。(第8條)
9.乘客隨身攜帶及託運行李之限制。(第9條)
10.託運行李之損害賠償事宜。(第10條)
11.載運物品之限制。(第11條)
12.拒載條款。(第12條)
13.運送人保險投保責任。(第13條)
14.資訊及申訴管道之揭示。(第14條)
15.爭議之處理。(第15條)
16.未盡事宜之處理。(第16條)
17.爭訟之管轄法院。(第17條)
凱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運送人)與船票上所列載之乘客同意遵守下列條款:
第一條:(本契約適用對象及效力)
本契約適用對象為經營嘉義布袋港-澎湖(馬公港、龍門尖山碼頭區)固定航線航程之載客船舶運送人與乘客。運送人與乘客間有特殊約定者,依其約定。但以該約定更利於乘客者為限,未約定者仍依本契約辦理。
第二條:(船票應記載事項)
船票應載明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、船名、發航港名、目的港名、中途停靠點、等級、 艙位號數、票價、票號、發航日期、預定發航時間(段)、合理運送時間及發售日期等事項,並視為運送契約之一部分。經航政單位指定之固定航線,並應記載乘客之姓名。
運送人如允許乘客持用電子票證搭船者,應將前項船票應記載事項之相關資訊於網站、售票處、搭船處等明顯處所揭露之。
第三條:(退票還款手續)
船票僅限票載當日當航次有效。乘客得於該航班表定開航時間發航前支付票面價額之百分之10%退票手續費,向運送人或原售票業者憑票要求辦理退票還款手續。但乘客於發航前因死亡、疾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退票者,免收手續費。
表定航班變更或取消時,乘客得於原預定發航日起30日內要求辦理退票,運送人或原售票業者應全額退費並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;或得於原預定發航日30日內選擇更改搭乘航班。
第四條:(運送之變更或停航)
運送人應依船票所載或公告發航日期、時間與航線,自發航港運送乘客至目的港,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任意變更。如有變更、增減班或停航時,應以顯著方式即時公告及利用有效方式通知乘客。
運送人違反前項規定時,乘客得解除契約,辦理退票,且運送人不得收取手續費。如有損害,並得請求運送人支付票面價額最高不得逾20%之違約金賠償。
乘客因運送人超過合理運送時間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,運送人應負賠償責任。但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天候變化、屬非可歸責於運送人之機件故障、航政機關命令約束或其他必要情況者,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,其賠償責任以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。
第五條:(運送變更於運送人之處理)
運送人於確定船舶無法依表定時間啟程、靠泊,致遲延60分鐘以上,或變更航線、靠泊地點時,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,並應視實際情形及斟酌乘客需要,適時提供下列協助:
(ㄧ)必要之通訊。
(二)必要之飲食或膳宿。
(三)必要之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。
(四)必要之轉運或其他交通工具。
運送人應合理照顧乘客權益,如受限於當地實際情況,無法提供前項協助時,應即時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,並妥善處理。
因可歸責於運送人事由之突發性停航,除即時發布公告周知外,並應立即協調安排乘客改搭其他船舶或交通工具。如致乘客無法扺達目的地或接續其他交通工具時,運送人應提供必要之飲水、安排膳食住宿。
第六條:(乘客因運送而受傷之責任)
運送人對於乘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應負賠償責任。但因乘客之過失或係不可抗力所致者,不在此限。
第七條:(船艙無空調之退費處理)
運送人營運之船舶於航程中應視室內、外溫差,適時調節船艙室溫,裝有冷氣船舶如未於航程中開啟空調或空調發生故障,其最低賠償金額,為票面價額之20%。
第八條:(優待票使用對象)
乘客具下列情形之一,得享有票價優待:
一、未滿3歲之嬰兒享有全額客運票價免費之優惠,但需支付保險費120元。
二、未滿12歲之兒童享有全額客運票價5折優待。
三、本國籍年滿65歲以上享有全額客運票價5折優待。
四、身心障礙者執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,應予享有全額客運票價5折優待;執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有人陪伴者,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,得享有半價優待。
五、其他:前項優待應於購票及搭船時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(身心障礙手冊)驗證,並僅得擇一不得享有二重(含)以上優惠。
第九條:(乘客隨身攜帶及託運行李之限制)
乘客隨身攜帶行李以不超過2件為原則,合計不超過10公斤,每件長寬高不得超 55*45*45公分,超過上述限制者,應改以託運方式運送。運送人未提供行李託運服務時,得拒絕託交運送。經濟座艙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10公斤內,經濟臥鋪艙以上等級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20公斤內,如超過上述者,應改以拖運方式運送(每公斤5元)。
託運行李包裝不完整於運送過程中有損壞之虞者,運送人得要求包裝完整,乘客如不願配合,運送人得拒絕載運該行李。
乘客攜帶動物登船,應檢附「檢疫證明書」並置於寵物箱、小籠或小容器內,且包裝完固、無糞便、液體漏出之虞,動物之頭、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,每位乘客以攜帶一件為限,尺寸不得超過長55公分、寬45公分、高45公分。但執行任務之警犬、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或專業訓練人員陪同之導盲幼犬、導聾幼犬、肢體輔助幼犬,不在此限。
前四項內容,運送人應於網站、售票處、搭船處等明顯處所揭露之。
前四項內容,運送人應於網站、售票處、搭船處等明顯處所揭露之。
第十條:(託運行李之損害賠償事宜)
乘客託運行李之損害,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。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故意或過失事由所致者,得減輕或免除之。
運送人對乘客行李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,依交易對價習慣,其賠償金額最高不得逾收取託運款之6倍金額。
乘客行李損害之賠償額,有特別書面契約,且更有利於乘客者,依其契約,無特別契約者,依前項之賠償標準。
乘客如於託運行李中放入錢幣、珠寶、銀器、可轉讓之有價證券、公債、貴重物品、樣品或商業文件等物品者,應以報值行李方式處理。未經報值之商品如於運送途中遭遺失或毀損,運送人僅依第二項負賠償責任。但船舶運送人有故意、重大過失,或接受乘客以報值行李方式辦理託運者,不在此限。
運送途中如託運行李中之易碎、易腐等物品所致行李之全部或部分毀損,運送人應負賠償責任。但運送人能證明其毀損,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,或因乘客之過失而致者,不在此限。
第十一條:(載運物品之限制)
為維護航行安全及乘客安寧、船艙空氣品質,乘客不得攜帶或放置武器及危險物品於行李中,亦不得攜帶不適宜隨船運送之動物(如具毒性或攻擊性動物蛇、蠍、蜘蛛),或違禁品、易燃品、有異味之物品(如:榴槤),違者運送人得拒絕其登船。但負有特殊任務必須攜帶武器之人員,應依規定由所屬單位主管出具證明文件,並由攜帶人自動告知請求查驗。
第十二條:(拒載條款)
下列乘客如無妥善照顧人員隨行,運送人基於航行安全考量,得依客船管理規則規定,限制其搭乘:
一、身心障礙需人照顧者。
二、傷病旅客搭乘需有護理人員一人及家屬陪同,並由醫師出具可搭乘船舶之證明。
三、需特別照料之孕婦及高齡者。
四、嬰兒、獨行小孩。
五、意識不清、酗酒或鬧事者。
第十三條:(運送人保險投保責任)
運送人應為乘客投保人身傷害保險,每一乘客保險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。
第十四條:(資訊及申訴資訊之揭示)
運送人應於明顯處所揭示如下資訊,以提供完整、透明化之申訴管道。
一、運送人公司名稱:凱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
二、運送人公司負責人:王益薪
三、客服(申訴)專線:089-280001、06-9277995、05-3471886
四、運送人公司網址:http://www.no3-farnlin.com.tw
五、電子郵件地址:kai.no3@msa.hinet.net
六、運送人公司地址:
臺東市松江路一段58巷33號
澎湖縣馬公市臨海路36之1號3樓
嘉義縣布袋鎮中山路334之1號
七、主管機關名稱及電話(含申訴電話):交通部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089-219516
第十五條:(爭議之處理)
運送人與乘客雙方發生運送糾紛時,運送人應即主動與乘客協調處理,且乘客不得籍故遲延下船。
第十六條:(未盡事宜之處理)
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法令、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。
第十七條:(爭訟之管轄法院)
因本契約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「台東地方法院」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。